1、.基坑施工
无地表水、有地表水用围堰。
土石围堰
有地表水施工过程:围堰、封底、抽水、凿除桩头、承台施工。
钢板桩围堰
水中开挖基坑前,通常采用土石围堰封水。
(1)土石围堰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:
① 堰顶面的高程应高出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(包括浪高)0.5~0.7m。***
(2)土围堰的填筑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:
① 水深1.5m 以内,流速0.5m/s 以内,河床土质渗水性较小且满足泄洪要求时, 可筑围堰。
② 筑堰材料宜 采用黏性土或砂夹黏土,填筑应自上游开始至下游合龙,超出水面之后应进行夯实。
(3)土袋围堰的填筑应符合下列规定:
水深在3m 以内,流速在1.5m/s 以内,河床土质渗水性较小且满足泄洪要求时, 可筑土袋围堰。
(4)竹笼、木笼、铅丝笼及钢笼围堰的填筑应符合下列规定:
水深在4m 以内,流速较大,且能满足泄洪要求时,可筑竹笼、木笼或铅丝笼围堰;水深超过4m时可筑钢笼围堰。
(5)膜袋围堰的填筑应符合下列规定:
水深在5m 以内,流速在3.0m/s 以内,且河床较平缓时,可筑膜袋围堰。
3)基坑开挖施工
(1)基坑的开挖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:
① 基坑边缘的顶面应设置截水沟等防止地面水流入基坑的设施。
② 深基坑四周距基坑边缘不小于1m 处应设立钢管护栏、挂密目式安全网,靠近道路侧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夜间警示灯带。
③基坑开挖时,应对基坑边缘顶面的各种荷载进行严格限制,基坑周边1m范围内不得堆载和停放设备。在基坑边缘与荷载之间应设置护道,基坑深度小于或等于4m时护道的宽度应不小于1m;
④挖基施工宜安排在枯水或少雨季节进行。
⑤采用机械开挖时应避免超挖,宜在挖至基底前预留一定厚度,再由人工开挖至设计高程;如超挖,则应将松动部分清除,并应对基底进行处理。
⑥基坑开挖施工完成后不得长时间暴露、被水浸泡或被扰动,应及时检验其尺寸、高程和基底承载力,检验合格后应尽快进行基础工程的施工。
⑦基坑开挖过程中应监测边坡的稳定性、支护结构的位移和应力、围堰及邻近建(构)筑物的沉降与位移、地下水位变化、基底隆起等项目。
(2)不支护坑壁进行开挖的基坑施工
具体要求如下:
基坑坑壁坡度宜按地质条件、基坑深度、施工方法等情况确定。当为无水且土层构造均匀时,基坑坑壁坡度可按表3.1-11确定;当土质较差有可能使坑壁不稳定而引起坍塌时,基坑坑壁坡度应适当缓于表3.1-11 的坡度。
注:1.坑壁有不同土层时,基坑坑壁坡度可分层选用,并酌情设平台。
2.坑壁土的类别按《公路土工试验规程》JTG 3430-2007划分:岩面单轴抗压强度小于5MPa、5~30MPa、大于30MPa时,分别定为极软、软质、硬质岩。
3.当基坑深度大于5m时,基坑坑壁坡度可适当放缓或加设平台。
对坑壁采取挡板支护措施进行基坑开挖时应符合的规定:
基坑较浅且渗水量不大时,可采用竹排、木板、混凝土板或钢板等对坑壁进行支护;基坑深度小于或等于4m且渗水量不大时,可采用槽钢、H型钢或工字钢等进行支护;地下水位较高,基坑开挖深度大于4m时,宜采用锁口钢板桩或锁口钢管桩围堰进行支护。